终于判了22人获刑,60人被追责澎

2024/12/1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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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所涉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经营罪以及相关职务犯罪等4起刑事案件,对事故单位涉案18名被告人、2名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以及2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事件回顾

年2月23日8时20分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超员承载违规车辆运送工人时发生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

事故现场

据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布调查报告表明,事故直接原因是,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分公司违规使用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识、采用干式制动器的报废车辆向井下运送作业人员。

井下运送工人的巷道

事故车辆驾驶人不具备大型客运车辆驾驶资质,驾驶事故车辆在措施斜坡道向下行驶过程中,制动系统发生机械故障,制动时促动管路漏气,导致车辆制动性能显著下降。

驾驶人遇制动不良突发状况处置不当,误操作将挡位挂入三挡,车辆失控引发事故。

事故车辆私自改装车厢内座椅、未设置扶手及安全带,超员运输,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事故救援现场

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63名有关责任人给出处理意见,其中包括24名公职人员,另有3人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案件判决

宣判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涉案企业人员在生产、作业及监督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涉案车辆的经营者,未取得回收报废车辆的资质,非法经营报废车辆,扰乱市场秩序。

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

上述犯罪行为导致井下车辆伤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作出一审判决: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接邾清有期徒刑4年8个月。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另外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免予刑事处罚不等的刑罚。

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福洲、张华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对国家公职人员司全成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姚玉清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分别依法判处刑罚。

部分被告人同时被处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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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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