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董事长耿树明获无罪释放

2023/5/5 来源:不详

本社记者王立三发自内蒙古通辽

——内蒙古通辽法院“天价滞纳金”执行案续

核心提示:9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对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耿树明“拒执罪”作出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耿树明无罪”。该判决生效后,9月27日耿树明领取了宣告“无罪”的判决书。

9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对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意隆煤业”)董事长耿树明“拒执罪”作出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耿树明无罪”。该判决生效后,9月27日耿树明领取了宣告“无罪”的判决书。

此前,拒执罪阴影已笼罩这位民营企业家长达5年之久,他曾两次被列为网逃,自治区政协委员资格也因此被取消。

举报执行法官吃请被以“拒执罪”移送

年初,耿树明实名举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某、法官秦某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多处程序违法行为,其中包括乘坐当事人提供车辆带领当事人“一同执行”,借用霍林郭勒市法院《拘留决定书》,不经院长签字试图拘留被执行人,甚至使用的手铐等警具都是由一方当事人提供。

耿树明没有等来对通辽中院执行法官的调查,却很快迎来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名。年4月14日,通辽中院执行局将该案移送到通辽市公安局。移送文件表述:“耿树明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而拒不履行,任意处置查封财产,围困执行人员,阻碍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此后,耿树明先后经历了司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两次被上网追逃和批捕羁押。

年6月7日耿树明因“涉嫌违法犯罪”,其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委员资格被取消。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6倍的“天价滞纳金”

年11月11日,通辽市中院作出的()通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包括:意隆煤业偿还从年6月至年12月31日,所欠.5万元,违约金为20%;年开始承包费改为季度给付,每季度为.5万元。并确定了每日千分之五的“天价滞纳金”。

该份调解书引发巨大争议,经工商查询得知,宝兴煤矿早已于年12月1日因“决议解散”注销。那么,已经“销户”的宝兴煤矿如何获得法律诉讼主体资格且赢得官司?

意隆煤业负责人称“直到进入执行程序,才知道有这样一份调解书。是律师私自在授权委托书上多添加了一项‘代为和解’后,代表意隆煤业在调解书上签的字。”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律师委托书上“代为和解”与代收法律文书等并非同一人所写。

值得注意的是,该份调解书认定,意隆煤业支付宝兴煤矿“滞纳金”为日千分之五,即年滞纳金高达.5%。

年11月10日,通辽中院通过民事裁定书,将原告由宝兴煤矿变更为华兴煤矿。“霍林郭勒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宝兴煤矿、华通煤矿和满都拉煤矿合并重组而成。”

调查表明,宝兴煤矿注销时并未进行资产清算,也没有对相应的债权债务进行转移处理。原宝兴煤矿法定代表人王某令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称,他并没有拿到这些执行款。宝兴煤矿“当时解散了”,华兴煤矿和宝兴煤矿“没有啥关系”。

尽管存在种种疑惑和不合理,通辽中院还是将执行进行到底。这起“硬伤”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通辽中院陆续执行查封了意隆煤业资产近5亿元。

抗诉后被再次网上通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年7月30日作出的抗诉认为,调解书中滞纳金以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方拖欠一个月则应缴纳拖欠总额15%的滞纳金,拖欠一年则应缴纳拖欠总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缴纳无期限限制、无总额封顶,属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此时,意隆煤业已被通辽中院累计执行近5亿元,其中仅滞纳金一项就高达近4亿元。然而,这还不是最后结局,永不封顶、无限期的年%的滞纳金成为悬在意隆煤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家内蒙古曾经的“明星企业”陷入濒死边缘。

年9月12日,内蒙古高院直接以裁定形式对该抗诉“不予受理”。

10月25日,最高法院向内蒙古高院发函,就意隆煤业与宝兴煤矿合伙协议纠纷案给出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起源于意隆煤业向宝兴煤矿拆借资金,借款万元,至年11月就已执行2.09亿元,从执行款项与宝兴煤矿最初向意隆煤业投资的情况看,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最高法院函件指出:“通辽中院在制作本案民事调解书时,未对双方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滞纳金比例予以审查,致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确实存在不妥之处。”并要求内蒙古高院:“对本案依法审查处理,充分利用调节或执行和解方式,平衡双方利益,妥善化解矛盾。处理结果及时报告我院。”

耐人寻味的是,在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提起抗诉之后,之前取保候审的意隆煤业董事长耿树明再次因拒执罪被决定逮捕,并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

科尔沁法院:“被告人耿树明无罪!”

年8月15日,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公开审理耿树明拒执案。

检察院起诉称,被告人耿树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在庭审现场注意到,起诉机关并没有指控耿树明如何具体实施哪些阻碍法院执行行为,也没有就情节如何严重进行说明与举证。

耿树明的辩护律师当庭指出,通辽中院在尚未达到立案标准及移送标准的情况下,就以意隆煤业存在规避和抗拒执行的行为强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严重违法。

庭审显示,通辽中院以意隆煤业大量开采销售法院裁定查封的万吨原煤、另设公司规避法定义务、意隆煤业及耿树明采取抗拒方式阻挠抗拒执行等三方面向公安移送。

法庭证据确认,法院查封意隆煤业万吨原煤的坐标点无变化,另设公司是正常经营行为未影响执行,执行法官违法行为引发员工争执与不满,但未有阻碍执行行为且与耿树明本人无关。

9月9日,科尔沁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树明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成立。

9月27日判决生效后,耿树明被无罪释放,历时5年多的“拒执案”告一段落。但留在他身后的,是国家赔偿、错案追责、名誉恢复等更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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