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宣判首例危险驾驶罪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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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上午,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于某某、孟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对被告人于某某、孟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0元,于某某、孟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该案是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宣判的首例危险驾驶罪共犯案件,首次因危险驾驶行为,将驾驶人与非驾驶人共同进行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某、孟某某在年9月2日01时同饮酒后,被告人孟某某借车给已经醉酒的于某某驾驶,并乘坐其驾驶的车辆,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于某某与孟某某系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孟某某危险驾驶罪事实淸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孟某某明知被告人于某某在醉酒的情况下将车辆交与于某某,并乘坐其驾驶的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中车辆所有人明知车辆驾驶人处于醉酒状态,仍然将车辆借与驾驶人,其出借车辆是危险驾驶行为得以实施的工具保障,是危险驾驶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车辆所有人与车辆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如果驾驶人因同行之人劝酒而“醉酒驾驶”,同行之人明知驾驶人醉酒驾驶而不加阻拦,放任其醉酒驾驶,同行之人亦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亦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该案再一次为广大人民群众敲响了警钟。酒驾不仅仅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挑衅,更是罔顾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法院作为人民群众的司法卫士,会以公正的判决,严厉的惩戒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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