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善意执行促双赢西乌

2024/10/1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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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西乌珠穆沁旗某煤炭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张某某为被执行人西乌珠穆沁旗某煤炭有限公司雇员,从事后勤保障勤杂工作。年8月10日,张某某在工作期间突发身体不适,医院进行抢救,经诊断,张某某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性脑干损伤、双侧侧脑室及三、四脑室铸型,于年8月1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破入脑室。年0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工伤认定,西乌旗人社局于年10月26日作出西乌人社工伤认字[]第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某某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张某某死亡属工伤。

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内容,被执行人西乌珠穆沁旗某煤炭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99余万元。此后,申请执行人刘某多次找被执行人西乌珠穆沁旗某煤炭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被执行人西乌珠穆沁旗某煤炭有限公司未赔偿。

年4月3日,因被执行人西乌珠穆沁旗某煤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某遂向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执行相关手续,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西乌珠穆沁旗某煤炭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发起网络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西乌珠穆沁旗某煤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财产,当即采取了措施将款项冻结,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完成了执行行为,并成功保护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止有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也有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更有高质高效的司法能力。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始终秉持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即是为企业“减负”的执行理念,以执行指挥中心为信息化执行的抓手,强化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工作效率,快执快结,在最短期限内高效实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有效督促用人单位担负起法定义务,同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又将执行案件对企业的不利影响降到了最低,维护了企业的商业信誉,充分展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实现了劳动者和企业的“双赢”。

原标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善意执行促“双赢”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快速执行一起涉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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