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环境,践行法治责任西乌珠穆沁旗人
2022/7/9 来源:不详年3月8日,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全旗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内蒙古某冶炼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罚金人民币各5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年7月8日,被告单位内蒙古某冶炼有限公司职工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浇灌填埋场周边树木,并将废水排放至空地处。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外排的废水中含镉量为15.4mg/L,超过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此次案件的审理和公开宣判为保护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敲响警钟。同时通过案件审理向社会群众现场说法,提高了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了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为守护绿水青山创造良好法治氛围。
供稿:刘鹏
编辑:萨日盖
审核:阿丽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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