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区非煤矿
2022/11/5 来源:不详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关于开展全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和淘汰
落后设备、工艺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内应急字〔〕46号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刻汲取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重大安全事故教训,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二批),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决定从年7月下旬开始,对全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和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开展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从年7月20日开始到年10月底结束。
二、整治内容
(一)外包工程方面
1、发包单位。
重点检查整治发包单位
(1)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是否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3)是否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4)是否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存在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
(5)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的承包单位是否超过3家;
(6)是否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2、承包单位。
重点检查整治承包单位
(1)是否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其资质等级及范围是否与所承揽工程相符;
(2)是否存在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3)是否对所属项目部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是否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4)是否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5)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6)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7)是否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二)淘汰落后设备、工艺方面
重点检查整治
(1)是否存在非定型竖井罐笼;
(2)是否存在Φ1.2米以下(不含Φ1.2米)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绞车,是否存在KJ型、JKA型、XKT型矿井提升机和JTK型、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
(3)是否存在单电机驱动、司机室周边敞开式的3吨及以下直流架线矿用电机车;
(4)是否存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非阻燃输送带和非矿用局部通风机;
(5)是否存在主要井巷木支护、横撑支柱采矿法及空场法采矿(无底柱采矿法)采场内人工装运作业;
(6)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是否使用干式制动器,是否具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7)露天及地下矿山是否存在集中铲装作业时人工装卸矿岩,是否存在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及露天采场是否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
(8)露天矿山是否存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
(9)露天矿山是否存在使用爆破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是否存在无稳压装置的中深孔凿岩设备。
三、整治分工
各非煤矿山企业对照整治内容进行深入排查整治(7月20日至8月20日);
盟市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央企所属及本盟市确定的重点非煤矿山进行检查整治,旗县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其他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整治(8月21日至9月30日);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重点地区和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10月)。
四、有关要求
(一)立即行动部署专项整治。
各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辖区内各非煤矿山企业立即进行自查整改;
按照职责分工,抽调精干专业力量,或聘请相关专家成立检查组,编制专项整治检查表,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进行全覆盖检查整治,及时消除重大风险隐患。
(二)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发包单位“以包代管”,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的;
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承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工程的;
仍然使用淘汰落后设备、工艺等非法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罚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坚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全面落实非煤矿山安全责任。
要认真吸取锡盟“2.23”重大事故教训,通过此次专项整治,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有效遏制非煤矿山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
10月底,各盟市要将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以书面方式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基础处。请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联系人:舒立论,联系-。
年7月12日